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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道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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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才艺测评委员会·北京才艺全项测评技术中心
香道院理事单位准入管理办法(正式稿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,践行正知、正念、正信理念,凝聚全国制香业、品香业、藏香业及香文化上下游产业优质机构,规范香道院理事单位准入、运营与管理,同心同德兴华夏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加入香道院的企业、机构、工作室、非遗传承基地、研学中心、文化场馆、行业协会等法人及合法经营主体。
第三条 坚持政治正确、合规守法、德艺双馨、传承创新、公平公开、动态管理原则。
第二章 理事单位基本准入条件(必备)
第四条 政治与品德要求
1. 拥护国家方针政策,恪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。
2. 无违法违规、失信被执行、重大舆情、涉黄涉俗、虚假宣传等不良记录。
3. 认同并遵守委员会及香道院章程,承诺践行正知正念正信,维护行业公序良俗。
第五条 合法合规与经营要求
1. 依法登记注册,证照齐全、有效,经营满2年以上。
2. 主营范围与香道产业高度契合:传统制香、合香研发、香料原料、香器具、藏香传承、品香教学、香文化雅集、香疗康养、香文化收藏鉴赏、香文创文旅等上下游业态。
3. 产品与服务符合国家安全生产、环保、燃香类产品相关标准,无违禁添加、伪劣产品、危害健康行为。
4. 尊重民族文化、宗教习俗与非遗传统,尤其藏香类须恪守本源、杜绝歪曲炒作。
第六条 行业信誉与社会责任
1. 业内口碑良好,无重大投诉、仲裁、处罚记录。
2. 愿意参与香道院公益传承、文化普及、赛事考评、学术交流等公共活动。
第三章 理事单位分级资质条件(满足一类即可)
一、产业实力类(生产/供应链/品牌机构)
1. 拥有自主品牌、稳定生产线/供应链,年产能或经营规模在区域内具备代表性。
2. 具备产品研发、质检体系,拥有专利、软著、商标等知识产权优先。
3. 连锁经营、渠道覆盖广、行业影响力较强者优先。
二、文化传承类(非遗/教学/雅集/场馆)
1. 拥有非遗制香技艺、老字号、地方特色香文化传承资质。
2. 固定教学/研学场地,常年开展香道教学、雅集、体验、公益传播。
3. 核心师资具备高级香道师、工艺美术师、非遗传承人等资质。
三、学术研究与标准类(研究院所/智库/专业机构)
1. 与高校、科研院所、文博单位合作,开展香文化研究、史料整理、标准编制。
2. 出版专著、教材、研究报告,或参与行业标准、测评体系建设。
3. 具备专业鉴定、收藏研究、文化策展能力。
第四章 理事单位权利与义务
(一)权利
1. 授予香道院理事单位牌匾、证书,官网及官方平台公示备案。
2. 优先参与香道院主办赛事、考评、考级、师资培训、学术论坛、全国展演。
3. 优先参与行业调研、标准制定、教材编写、项目合作与资源对接。
4. 享有品牌联合推广、产业上下游对接、政策与行业信息服务。
5. 享有香道院院务会议表决权、建议权与监督权。
(二)义务
1. 按时缴纳理事单位相关服务费用,履行年度备案与信息更新。
2. 指派专职联络人,按时参加会议与活动,年度参与率不低于60%。
3. 自觉维护香道院声誉,不从事违规、低俗、虚假、损害行业形象行为。
4. 配合开展人才测评、课程共建、公益传承、行业自律与监督。
5. 接受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,不合格予以整改或退出。
第五章 退出与惩戒
1. 提供虚假材料、资质造假,立即取消资格、收回牌匾并公示。
2. 违法违规、被行政处罚、严重失信、重大负面舆情,予以除名。
3. 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、长期不履职、不配合工作,予以劝退或除名。
4. 擅自以香道院名义违规收费、夸大宣传、开展非法活动,永久禁入并追责。
香道院研究员任职与管理办法(正式稿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汇聚香道领域制香、品香、藏香、研究、教学、鉴赏、文创、康养精英人才,建立专业化、规范化研究员体系,提升行业学术与技艺水平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研究员分为四档:
初级研究员 → 研究员 → 高级研究员 → 特聘研究员
实行逐级晋升、年度考核、动态调整。
第三条 所有研究员必须:政治合格、品德端正、尊师重道、正知正念正信,无不良从业记录。
第二章 各级研究员任职条件
一、初级研究员(骨干/教学/实操人才)
1. 大专及以上学历,香道、文保、美学、中医、茶艺、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优先。
2. 香道相关从业满2年以上,系统掌握:香料辨识、基础制香、篆香、隔火熏香、品香仪轨、香文化基础理论。
3. 持有中级及以上香道师/香艺师等正规职业技能或培训证书。
4. 可独立开展教学、雅集、体验活动,完成基础香方创作与课程执行。
5. 无教学投诉、违规宣传、不良行业记录。
二、研究员(中坚/研发/传承/考评人才)
1.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资历,从业满5年以上。
2. 精通传统合香、古法制香、香器鉴赏、藏香体系、香疗康养理论与实操。
3. 具备独立教学、师资培训、考评评审、课程体系开发能力。
4. 满足以下至少一项:
◦ 获市(地)级以上行业奖项、非遗认证、技艺认证;
◦ 拥有原创香方、专利、软著、课程成果;
◦ 培训学员百人以上,主办正规雅集/活动多次;
◦ 参与教材、标准、专著编写。
三、高级研究员(领军/学术/标准/产业专家)
1. 从业满8年以上,行业内公认具有较高影响力与权威性。
2. 具备以下职称/资质之一优先:
副高及以上职称、国家级/省级非遗传承人、工艺美术大师、资深鉴定专家、产业领军人物。
3. 深耕领域:香文化史、香料鉴定、藏香研究、合香学术、香疗体系、产业规划、标准建设。
4. 满足以下至少一项:
◦ 出版专著、核心期刊论文、行业研究报告;
◦ 主持或主要参与地方/团体标准编制、测评体系建设;
◦ 承担重大文化项目、非遗保护、博物馆展陈、学术课题;
◦ 担任全国性赛事/考评主评委、教材主编、技术总指导。
四、特聘研究员(泰斗/跨界权威/特邀顾问)
1. 国家级非遗大师、高校教授、文博研究员、资深收藏家、产业顶层专家。
2. 德高望重,对香文化传承与产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与引领作用。
3. 由香道院院委会特邀聘任,不占常规名额,侧重顾问、指导、学术引领。
第三章 研究员权利与义务
(一)权利
1. 颁发统一聘书、研究员证,官方平台备案公示。
2. 优先担任考评官、评委、讲师、教材主编、课题负责人。
3. 参与学术研究、标准制定、专著出版、全国交流与推广。
4. 享有署名权、成果推广、合作孵化、资源对接优先权。
5. 参加院委会学术会议,享有建议权与评议权。
(二)义务
1. 恪守职业道德,不抄袭、不造假、不低俗化、不虚假宣传。
2. 每年参与香道院教学/考评/论坛/雅集/公益至少2次以上(高级以上要求更高)。
3. 协助人才培养、课程建设、技艺传承、行业自律。
4. 接受年度考核,不合格予以降级或解聘。
第四章 解聘与退出
1. 学术造假、资质造假、抄袭剽窃,立即解聘并公示。
2. 违法违规、不良舆情、严重违背公序良俗,永久解聘。
3. 连续不履职、不参加活动、不配合管理,予以解聘。
4. 擅自以研究员身份违规收费、乱认证、损害院誉,追责并禁入。
第六章 统一申报材料清单(可直接做附件表格)
一、理事单位申报材料
1. 香道院理事单位申请表(盖章)
2. 营业执照/法人证书复印件(盖章)
3. 法人身份证、联系人信息
4. 经营年限、主营业务、产品/服务介绍
5. 荣誉资质:非遗、专利、商标、获奖证书、教学成果
6. 场地照片、生产线/场馆/教学环境简介
7. 无违法失信承诺书(盖章)
8. 其他佐证材料
二、研究员申报材料
1. 香道院研究员申请表(签字)
2. 身份证、学历/学位证书
3. 从业年限证明、工作单位/工作室证明
4. 技能证书、职称、非遗、获奖、荣誉
5. 代表作:香方、作品、课程、论文、专著、活动案例
6. 个人简介与从业方向(制香/品香/藏香/教研/鉴赏/康养)
7. 诚信从业承诺书(签字)
第七章 申报与审批流程(正式公文用语)
1. 提交申请:单位/个人填写表格并提交完整材料。
2. 秘书处初审:核查资质、合规、真实性、完整性。
3. 专家评审会:对技艺、学术、行业影响力、信誉综合评议。
4. 院委会终审:确定理事单位/研究员等级与聘任。
5. 公示: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授牌、发聘书、备案入库。
6. 年度考核:每年复审,升降级、续聘、解聘动态管理。
香道院理事单位准入管理办法(正式稿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,践行正知、正念、正信理念,凝聚全国制香业、品香业、藏香业及香文化上下游产业优质机构,规范香道院理事单位准入、运营与管理,同心同德兴华夏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加入香道院的企业、机构、工作室、非遗传承基地、研学中心、文化场馆、行业协会等法人及合法经营主体。
第三条 坚持政治正确、合规守法、德艺双馨、传承创新、公平公开、动态管理原则。
第二章 理事单位基本准入条件(必备)
第四条 政治与品德要求
1. 拥护国家方针政策,恪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。
2. 无违法违规、失信被执行、重大舆情、涉黄涉俗、虚假宣传等不良记录。
3. 认同并遵守委员会及香道院章程,承诺践行正知正念正信,维护行业公序良俗。
第五条 合法合规与经营要求
1. 依法登记注册,证照齐全、有效,经营满2年以上。
2. 主营范围与香道产业高度契合:传统制香、合香研发、香料原料、香器具、藏香传承、品香教学、香文化雅集、香疗康养、香文化收藏鉴赏、香文创文旅等上下游业态。
3. 产品与服务符合国家安全生产、环保、燃香类产品相关标准,无违禁添加、伪劣产品、危害健康行为。
4. 尊重民族文化、宗教习俗与非遗传统,尤其藏香类须恪守本源、杜绝歪曲炒作。
第六条 行业信誉与社会责任
1. 业内口碑良好,无重大投诉、仲裁、处罚记录。
2. 愿意参与香道院公益传承、文化普及、赛事考评、学术交流等公共活动。
第三章 理事单位分级资质条件(满足一类即可)
一、产业实力类(生产/供应链/品牌机构)
1. 拥有自主品牌、稳定生产线/供应链,年产能或经营规模在区域内具备代表性。
2. 具备产品研发、质检体系,拥有专利、软著、商标等知识产权优先。
3. 连锁经营、渠道覆盖广、行业影响力较强者优先。
二、文化传承类(非遗/教学/雅集/场馆)
1. 拥有非遗制香技艺、老字号、地方特色香文化传承资质。
2. 固定教学/研学场地,常年开展香道教学、雅集、体验、公益传播。
3. 核心师资具备高级香道师、工艺美术师、非遗传承人等资质。
三、学术研究与标准类(研究院所/智库/专业机构)
1. 与高校、科研院所、文博单位合作,开展香文化研究、史料整理、标准编制。
2. 出版专著、教材、研究报告,或参与行业标准、测评体系建设。
3. 具备专业鉴定、收藏研究、文化策展能力。
第四章 理事单位权利与义务
(一)权利
1. 授予香道院理事单位牌匾、证书,官网及官方平台公示备案。
2. 优先参与香道院主办赛事、考评、考级、师资培训、学术论坛、全国展演。
3. 优先参与行业调研、标准制定、教材编写、项目合作与资源对接。
4. 享有品牌联合推广、产业上下游对接、政策与行业信息服务。
5. 享有香道院院务会议表决权、建议权与监督权。
(二)义务
1. 按时缴纳理事单位相关服务费用,履行年度备案与信息更新。
2. 指派专职联络人,按时参加会议与活动,年度参与率不低于60%。
3. 自觉维护香道院声誉,不从事违规、低俗、虚假、损害行业形象行为。
4. 配合开展人才测评、课程共建、公益传承、行业自律与监督。
5. 接受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,不合格予以整改或退出。
第五章 退出与惩戒
1. 提供虚假材料、资质造假,立即取消资格、收回牌匾并公示。
2. 违法违规、被行政处罚、严重失信、重大负面舆情,予以除名。
3. 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、长期不履职、不配合工作,予以劝退或除名。
4. 擅自以香道院名义违规收费、夸大宣传、开展非法活动,永久禁入并追责。
香道院研究员任职与管理办法(正式稿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汇聚香道领域制香、品香、藏香、研究、教学、鉴赏、文创、康养精英人才,建立专业化、规范化研究员体系,提升行业学术与技艺水平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研究员分为四档:
初级研究员 → 研究员 → 高级研究员 → 特聘研究员
实行逐级晋升、年度考核、动态调整。
第三条 所有研究员必须:政治合格、品德端正、尊师重道、正知正念正信,无不良从业记录。
第二章 各级研究员任职条件
一、初级研究员(骨干/教学/实操人才)
1. 大专及以上学历,香道、文保、美学、中医、茶艺、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优先。
2. 香道相关从业满2年以上,系统掌握:香料辨识、基础制香、篆香、隔火熏香、品香仪轨、香文化基础理论。
3. 持有中级及以上香道师/香艺师等正规职业技能或培训证书。
4. 可独立开展教学、雅集、体验活动,完成基础香方创作与课程执行。
5. 无教学投诉、违规宣传、不良行业记录。
二、研究员(中坚/研发/传承/考评人才)
1.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资历,从业满5年以上。
2. 精通传统合香、古法制香、香器鉴赏、藏香体系、香疗康养理论与实操。
3. 具备独立教学、师资培训、考评评审、课程体系开发能力。
4. 满足以下至少一项:
◦ 获市(地)级以上行业奖项、非遗认证、技艺认证;
◦ 拥有原创香方、专利、软著、课程成果;
◦ 培训学员百人以上,主办正规雅集/活动多次;
◦ 参与教材、标准、专著编写。
三、高级研究员(领军/学术/标准/产业专家)
1. 从业满8年以上,行业内公认具有较高影响力与权威性。
2. 具备以下职称/资质之一优先:
副高及以上职称、国家级/省级非遗传承人、工艺美术大师、资深鉴定专家、产业领军人物。
3. 深耕领域:香文化史、香料鉴定、藏香研究、合香学术、香疗体系、产业规划、标准建设。
4. 满足以下至少一项:
◦ 出版专著、核心期刊论文、行业研究报告;
◦ 主持或主要参与地方/团体标准编制、测评体系建设;
◦ 承担重大文化项目、非遗保护、博物馆展陈、学术课题;
◦ 担任全国性赛事/考评主评委、教材主编、技术总指导。
四、特聘研究员(泰斗/跨界权威/特邀顾问)
1. 国家级非遗大师、高校教授、文博研究员、资深收藏家、产业顶层专家。
2. 德高望重,对香文化传承与产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与引领作用。
3. 由香道院院委会特邀聘任,不占常规名额,侧重顾问、指导、学术引领。
第三章 研究员权利与义务
(一)权利
1. 颁发统一聘书、研究员证,官方平台备案公示。
2. 优先担任考评官、评委、讲师、教材主编、课题负责人。
3. 参与学术研究、标准制定、专著出版、全国交流与推广。
4. 享有署名权、成果推广、合作孵化、资源对接优先权。
5. 参加院委会学术会议,享有建议权与评议权。
(二)义务
1. 恪守职业道德,不抄袭、不造假、不低俗化、不虚假宣传。
2. 每年参与香道院教学/考评/论坛/雅集/公益至少2次以上(高级以上要求更高)。
3. 协助人才培养、课程建设、技艺传承、行业自律。
4. 接受年度考核,不合格予以降级或解聘。
第四章 解聘与退出
1. 学术造假、资质造假、抄袭剽窃,立即解聘并公示。
2. 违法违规、不良舆情、严重违背公序良俗,永久解聘。
3. 连续不履职、不参加活动、不配合管理,予以解聘。
4. 擅自以研究员身份违规收费、乱认证、损害院誉,追责并禁入。
第六章 统一申报材料清单(可直接做附件表格)
一、理事单位申报材料
1. 香道院理事单位申请表(盖章)
2. 营业执照/法人证书复印件(盖章)
3. 法人身份证、联系人信息
4. 经营年限、主营业务、产品/服务介绍
5. 荣誉资质:非遗、专利、商标、获奖证书、教学成果
6. 场地照片、生产线/场馆/教学环境简介
7. 无违法失信承诺书(盖章)
8. 其他佐证材料
二、研究员申报材料
1. 香道院研究员申请表(签字)
2. 身份证、学历/学位证书
3. 从业年限证明、工作单位/工作室证明
4. 技能证书、职称、非遗、获奖、荣誉
5. 代表作:香方、作品、课程、论文、专著、活动案例
6. 个人简介与从业方向(制香/品香/藏香/教研/鉴赏/康养)
7. 诚信从业承诺书(签字)
第七章 申报与审批流程(正式公文用语)
1. 提交申请:单位/个人填写表格并提交完整材料。
2. 秘书处初审:核查资质、合规、真实性、完整性。
3. 专家评审会:对技艺、学术、行业影响力、信誉综合评议。
4. 院委会终审:确定理事单位/研究员等级与聘任。
5. 公示: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授牌、发聘书、备案入库。
6. 年度考核:每年复审,升降级、续聘、解聘动态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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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陆区域法律顾问: 李成繁律师 周树生律师 海外区域法律顾问:叶谢邓律师 浙ICP备2022015041号-2
国内测评区:北京才艺全项测评技术中心
国际测评区:全国才艺测评委员会
地址:北京市昌平区育知东路30号 电话: 贺主任:13989497819



